【论侵占罪】刘福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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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法学院 专 业:刑 法 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阴家宝教授 学习期限:94年9月至9年7月 论文主题词:侵占遗忘物单位财物第一节侵占罪和侵占遗忘物、理藏物罪应分条 规定.. 第二节侵占本单位财物罪应增设无期徒刑.主要参考书目:后记第一章侵占罪之立法概况 第一节国外侵占罪之立法 一、国外侵占罪之立法概况 侵占罪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犯罪行为,其最早规定源于罗马法,为财产罪的一种。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均有规定。西 德、瑞士、意大利、奥地利、南朝鲜、泰国等称“侵占罪”。如根 据1976年修正公布的西德刑法典,其第19章专门规定了侵占罪.西德刑法典第246条规定,侵占罪为意图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 已持有或保管他人之动产的行为,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罚金.如侵占他人委托之动产者,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罚金。1956 年公布施行的泰国刑法典也对侵占罪做了专门规定,泰国刑法典第 12章关于财产之犯罪中第5节规定了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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