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作品的着作权保护】易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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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深圳市建筑设计总院(本校填系、所):经济法 专 业:茅作权法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刘文华 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92年6月至96年6月 学习期限:著作权建筑作品 论文主题词一、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国家已将“建筑作品”作为其著作权客体。我国著 作权法也是如此,理论上承认建筑作品具有著作权客体的一般特征,如可传播 性、可复制性等(仅指平面复制),因而将其作为普通著作权客体对待,只是强 调对这部份作品的科技内容,可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在实 务处理上,将建筑作品分为两类,一类为美术作品中的建筑造型艺术作品,一 类为工程设计,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美术作品,指绘画、书 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法所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 的造型艺术作品”。由此条规定可得出如下结论:建筑作品属造型美术作 品,具有美术作品的一般特征。是,建筑仅提供一个有组织的内部空间还不足以满足建筑功能上的要求,它必 须同时给人们提供一个同样是有组织的外部空间环境一建筑规划的内容。因 此,一个建筑总是既包含各种不同的内部空间环境,又处于各种外部空间环境 之中。建筑作为一种社会需要,它必然反映社会生活的多方面的需要,概括地 说,即物质生活要求和精神生活要求。而人们在从事生产活动时,总是在达到 生产目的的前提下,按照审美规律从事生产,并自觉或不自觉的结合当时、当 地的生产条件和自然条件,把人文、民俗、宗教等文化溶入建筑之中。因此,建筑有精神产品的属性,有美学意义上的鉴赏性。建筑具有双重属性,首先它 是物质产品,它具有实用性和功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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