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撤销合同】李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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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民商法学 专 研究方向:(抑权、债(合同)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王利明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1994年9月至1997年7月 论文主题词:合同可撤镇四、我国法上可撤销合同制度及其完善(一)我国法上可撤销合同制度现状 1、可撤销合同的适用范围 2、可撤销合同制度的其它规定(二)我国可撤销合同制度的缺陷,(三)完善我国可撤销合同制度的几点想法 1、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再思考 2、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关系的再认识 3、结论 参考书目 后 记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其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 系”。“罗马法上虽然没有完整的概念形态的可撤销合同,但实质意义 上的可撤销合同在罗马法上已见端倪。《法学阶梯》中有这样的规 定:“因被胁迫、欺诈或由于错误”,而成立的口约虽然有债的效 力,但可基于抗辩使之归于无效,《法国民法典》继受罗马法.该法 典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胁迫、诈欺而缔结的契约,并非依法当 然无效,仅依本法第七目规定的情形和方式,发生请求宣告契约无效 或取消契的诉权”,《德国民法典》第119条、120条、124条规定了可 撤销的法律行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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