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邹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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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国际投资法 汤树梅副教授 学习期限:94年9月至97年7月 论文主题词:国民待遇问题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专论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 论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 前言 国际直接投资的待遇问题,一直是国际投资领域争议较大的问 题。在国际投资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对国际直接投资长期所主张和 使用的待遇标准有公平合理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由于国 民待遇在投资领域的适用,可以使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在同等 条件下竞争和取得利益,往往比最惠国待遇更胜一筹。因此,投资 额占世界投资总额绝大部分的发达国家,极力主张直接投资领域的 国民待遇。发展中国家基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目标的考 虑,更倾向于对国际直接投资给予最惠国待遇.论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 一、国际直接投资领域国民待遇的涵义 从国内立法实践看,最早在国内立法中规定国民待遇原则的是 《法国民法典》。历史上,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国与国之间 都实行闭关自守的政策,在一个国家里,外国人是“化外之人”,往往被视作敌人,不可能与本国人同等对待。国民待遇是资产阶级 革命的产物。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针对当时欧洲封建主的 特权统治,提出了“人类生来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指导 思想。据此,法国于1793年至1799年间,率先实行无条件的国民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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