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债的保金制度]张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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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试论债的保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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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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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债的保金制度】张学哲.pdf本校填素所):弦学院 业:民学 研究方向:物权、债、合同(在职人员填后者):2利明数授 学习期限:九D年九月至九七年六月 所在单位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论文主题词:专试论债的保全制度 第一章债的保全的基本理论 债权是特定的一方(债权人)向特定的另一方(债务人)请求特定 给付的权利。债因其是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决定了债的成立及其效力是 为了债的消灭而服务的。债的消灭在主要内容上是债权的妥适的实现,而 这完全依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债的成立虽然要求债的标的确定或可以 确定,但债的实现(正常状态或非正常状态)则不是赖于债务人的某项特 定财产,而以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此债务人的所有财 产在理论上称之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主要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中获得实现,责任财产的增损对债权能否实现关系重大。试论债的保全制度 力,但是二者的效力的作用点及层次不同,债的保全是针对债权实现的财 产基础的安全性而设计的制度,而债务不履行责任则是于债务人不履行责 任时,或者说在债权不能得到正常实现时,在债务人现实的责任财产上,加入国家强制力以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限度的实现。故此要想债务不履行 责任获得完全的实现,往往需要以债的保全权利的行使作为其前提与准 因为债的保全制度是法定的,所以在民法上均事先规定其构成要件.又因为债的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而各国对债的相对效力原则的突破与扩 张均是十分谨慎的,故又有必要在民法上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严格的限制.债的对外效力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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