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措施论论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鼓励与限制】潘圣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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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填系、所):业:国际经济法 专 研究方向:国际投资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 林毓辉教授 人姓名职称 武牲兰 离级经济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年 月至年月 论文主题词:鼓励制低报有叔性前言 资本的跨国流动是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主要形式。自战后 70年代以来,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国际分工的发展,国际直接投 资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逐年递增。各国为吸收更多的外资并达 到有效利用的目的,都致力于完善本国的投资环境,并普遍对外 资实行既鼓励又限制的政策.按照现代公认的国际准则,一个国家对外国资本的进入实 施何种政策,采取哪些措施,这完全是属于一个国家的主权范 围.而且一般地讲,给予外资以适当的鼓励与限制,也是利用外 资的重要的杠杆和手段。然而近年来,国际上投资自由化的呼声 日趋高涨。西方国家,特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输出大国,日 益强烈要求发展中国家资本输入国取消各类鼓励和限制措施。以超过固定资产的原价值进行折旧,将计入折旧的超出原价值 的那一部分金额,摊入成本。这就等于相应地扣减了应纳税所得 额,减轻了税负,实际上和减税没有区别.4、亏损转结弥补。这是指企业创办初期如果发生亏损,政府 允许其按规定从开始盈利年度起的若干年度的利润中,遂年转 结弥补,从而减除了以后若干年度被扣除利润按税率应当缴纳 的所得税.例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 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 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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