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及其法律冲突问题研究】郑晖.pdf

章尚锦教授 业:国际法 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学习期限:1994年9月至149年7月 论文主题词:船舶优先权法律冲突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专
船舶优先权及其法律冲突问题研究 第一部分般舶优先权概述 MaritimeLien,即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一个特有的概念和制度,作为 海商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已被许多国家所确认并采纳。最早采用这一项 制度的国家是英国,它于1851年在“TheBoldBuccleugh”一案中正式确立“MaritimeLien”。(1继英国之后,美国、法国、日本、希腊、前苏联等许多国家或 以专门的法典或在其海商法典中列出专章对MaritimeLien作了专门的规定,我国也在已正式颁布施行的海商法中对此作了规定。
经过国际社会的呼呼和努力,现代的船舶优先权项目,标的物范围和受偿顺序 都与以往的船舶优先权有很大的不同,船舶优先权的项自逐步减少,标的物范 围也日益狭窄,国际上甚至出现了取消船舶优先权的呼声。但基于以下两个 原因,船舶优先权制度仍是当今各国海商、海事立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第一个原因就是为了平衡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在海商法中,与船舶 优先权制度相对的一项制度就是船舶所有人责任的制制度,(LimitationofLi- abilityofShipowners),又称“船东责任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