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建设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郝玉强.pdf

所在单 位 法学院(本校填系、所):法制史 专 业:台湾法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曾宪义,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94年9月至97年7月 论文主题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专有所有权的概念及性质(二)专有部分的要件(三)专有部分的范围(四)专有权的内容(五)专有所有权人的有关法律责任(六)专有所有权人专有所有权的变动 二、共有所有权(一)共有所有权的定义及其特征(二)共有所有权的客体(三)共有所有权的内容(四)共有所有权相关的法律责任三、成员权(一)成员权的定义及其特征(二)成员权的内容.
引1 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种 特殊的所有权形式。自19世纪初期至20世纪60年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 度作为一种极为重要的民法新制度获世界各国较普遍的承认。这一制度的出 现,不仅是人类自身发展的产物,同时也为促进人类自身及人类社会的发展做 出了积极贡献。众所周知,“城市化现象”是现代经济发展及工业化进程中产 生的一种以人口由农村大量涌入城市与城市高层建筑不断增多为表现形式的 社会现象。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威廉配弟指出“土地是财富之母”,人类社会财 富的获得离不开土地。然而土地资源又是稀缺的,所以我们不得不借助于高 层建筑来解决人类自身的居住的生活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