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岩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比较研究】陈一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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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法学院 专 业:刑法学 研究方向:刑法学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赵秉志教授 论文主题词:两岸犯罪形态比较海峡两岸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比较研究 前言 故意犯罪是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然而,故意犯罪本身又 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它包含有多种形态。其中,从纵向来看,大多数故意犯罪 都是通过一定的过程完成的,在这种过程中,既可能产生完成犯罪的停止形态,即 犯罪既遂形态.又可能产生未完成犯罪的停止形态,即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中止形态,对犯罪停止形态进行深人细致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不仅可以 使我们充分认识到故意犯罪的复杂性,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保证定罪量 刑的准确性,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惩治与防范犯罪、保护人民的功能,本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海峡两岸关系由先前的对第一章两岸故意犯罪停止问题研究概览 一.两岸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立法的沿革与现状(一)台湾刑法的形成与发展 台湾现行刑法《中华民国刑法》脱胎于清末的《大清新刑律》,《大清新刑律》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采用近代刑法体例的刑法典,且其内容亦在一定程度上取了 资产阶级的刑事立法,由于它是在日本法学家的协助下完成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带 有日本旧刑法的痕迹.而日本旧刑法则是以1810年《法国刑法典》为蓝本的,这样,《大清新刑律》就可以说是间接源自法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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