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社会矛盾根据】姜继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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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马克思主义哲学 专 研究方向:唯物史观 学习期限:1994年9月至1997年7月 论文主 题词;法律社会矛盾、调节论文摘要 本文从社会矛盾的角度,分析了法律产生的原因、法律内容的来源、法律 特点的根据、法律调节社会生活的方式及法律的价值等几个问题.全文分三个 部分,内容如下:第一章,概述了社会矛盾的根源、表现和性质,文章认为,社会矛盾由主 客观两方面原因所促成,主观上,每种社会主体都有自我中心性与排他性.客 观上,相对较低的生产力水平与竖立其上的生产关系与分工,激发了各主体的 自我中心性与排他性.社会矛盾有多种表现,如需要、利益、行为的矛盾.经 济、政治、思想文化领域中的矛盾.物质的社会关系与思想的社会关系中的矛 盾等.法的根据,是指法产生和存在的前提与条件.我认为,它可以界定为时间 上、逻辑上在法之前、空间上在法之外并成为法产生的动力、存在的依据和内 容的来源的那些事物与现象.法的根据是多方面的,社会矛盾是法的重要根据 之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所有制关系、经济基 础、物质生活条件等)是法的根据,同时他们也认为,根植于经济关系中的社 会矛盾,也是法的重要根据,而且是法的直接根据,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 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 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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