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若干问题研究】卢炳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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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_法律系 专 业:经济法 研究方向:涉外经济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吴宏伟副教授 学习期限:1994年9月至199年7月 论文主题词:—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协议 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一、仲裁的申请 二、仲裁的受理 三、提出管辖权抗辩 四、答辩和反诉 五、指定仲裁员和组成仲裁庭 六、仲裁员的回避 七、进行仲裁 八、裁决 九、保全措施 第四章中韩两国仲裁的法律效力和执行 一、中韩两国仲裁裁决法律效力 二、中韩两国仲裁裁决的执行 三、中韩两国不予执行的情况 四、中韩两国仲裁的执行状况 结束语约束当事人。仲裁因为是根据当事人之间协议的规定而提起,是一种任意 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只有当事人之间对仲裁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 构成仲裁。根据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5条,契约上的仲裁条款及 其他合同项目分别处理。即在合同上为解决纠纷而签订的条款不能因合同 取消或者合同作废而变为无效.非常重要的合同一般都有国际仲裁条款,但因仲裁的复杂性还有费用 等问题,实际上委托仲裁的情况其实是很少。其实,仲裁制度是为了防止 纠纷成为导致国家之间问题政治化,在仲裁过程当中明确当事者之间的主 张和要求来帮助纠纷的友好解决。但是仲裁有效性的实现是有很多障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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