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房地产税收的改革】刘新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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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教授 业:财政学 高培勇 学习期限:94年9月至97年6月(本校填系、所):财政金融系 研究方向:花 论文主题词:房地产税收 所在单位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专前言 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按税种划分中央、地方收人,分设 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这次改革是整体设计,逐步推进的,带有一定的过 渡性。在税种划分上,现行分税制确保了中央的财政收人,而地方税除了营业 税外,多为税源零星、分散的小税种。地方税体系相对薄弱,税种配置不合理,且缺乏有效的主体税种.而没有健全、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地方政府就难以充 分地履行自己的职能,这已阻碍了分税制的进一步实施。因此,完善地方税体 房地产税收是地方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年6月文将两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51年为明确课征范围,在前冠以“城市”二字,出台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其主要内容有:征税范围:房地产税只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开征,不包括郊区土地在内.郊区土 地适用农业税。郊区内的市镇,经济情况已与城市近似的,亦划为征收房地产 税的区域。纳税人:房地产税由产枚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 人交纳。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地产税 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的城市,暂 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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