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立法中的破裂主义】刘寰.pdf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法 学院 专:业:商法 研究方向:婚姻家庭继承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杨大文教授 学习期限:199449月到199年7月 论文主题词:破裂主义
第四章破裂主义与婚姻家庭的稳定性 第一节破裂主义与离婚率的上升 一、世界范围内离婚率的上升 二、破裂主义的采用与离婚率的上升
第一章破裂主义的产生 第一节西方的发展脉络 一、被裂主义的产生过程 自中世纪以来,西方的离婚法大体经历了从禁止离婚主义到限制离婚主义 再到自由离婚主义的演进过程 在中世纪以前,离婚并不受禁止。在罗马奴隶社会中,不仅存在离婚,而 且罗马法中的离婚制度已相当完善.在古罗马社会中,存在两种婚姻形式:有 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与此相应,离婚也因夫权的有无而不同。由于有夫 权婚姻是建立在权力支配的基础上,因此,享有夫权的丈夫或他的家长可以片 面地休妻和媳。《十二铜表法》第4表第4条规定:“夫得向妻索回钥匙,令 其随身自带物件,把她逐出。”但是,习惯上只有在她们不能生育或有重大过 失时,夫家才能这样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