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刑法中犯罪主体比较研究】赵明军.pdf

所在单位 法学院(本校填系、所):业:刷法学 专 中刚列法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赵秉志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94年9月至97年7月 犯界主体 论文主题词
海峡两岸刑法中犯罪主体的比较研究 导言 任何一种具体的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主 体,犯罪的主观要件。那么犯罪主体是什么呢?根据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犯罪主体是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 体与犯罪的成立、刑事责任的承担和刑罚的适用与执行,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犯罪 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和刑罚的适用和执行对象,因此犯罪主体问题 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础问题,加强对犯罪主体问题研究殊为必要。
一、关于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地位(一)大陆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概念 定义,我们据此可以界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但是,无论1979年刑法典还是1997年新刑法 典,都没有给犯罪主体规定一个明确的概念。因此从法律上我们知道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却 不明确犯罪行为实施者即犯罪主体的概念。不仅我国大陆而且世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未 对犯罪主体界定一个法定概念,但所有国家刑法都对犯罪主体应包括的内容,如须达到刑事 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各种具体犯罪中犯罪主体承担 刑事责任的条件也做了明确地限制性规定,诸如精神障碍人、聋哑人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有关犯罪主体的具体规定加以概括抽象而制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