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受贿罪比较研究】贾剑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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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刑法学 中国刑法 学习期限:1994年9月至97年6月 论文主题词:两岸受贿罪比较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专前言 贿略犯罪自古有之。纵观古今中外的不同国家和地区,尽管它们在历史渊源、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等方面有这样或那样的差异,但 是,在曾经发生过并且仍在继续发生贿赂犯罪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这一犯罪从 阶级社会中出现至今,已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走过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了近现代又进入了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历史经验已经证明,一个国 家的强弱与兴衰成败,一方面取决于该统治阶级是否能够推动生严力的发展,促 进经济的紧荣发展,另一方面则取决于该统治阶级是否能够保持政治上的清正廉 洁。倘无前者,则会使国家及民众失去生存的物质基础.第一章受贿罪的立法沿革 一、中国古代刑法对受贿罪规定的演变 受贿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在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就有惩治 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夏书》。《夏书》将犯罪行为规定为“昏、墨、贼、杀”四种,其中的“墨”即为贪污受贿。我国第一部有可记载的封建法典《法经》,专门有惩治受贿罪的内容。《法经》共六篇,其中第五篇《杂法》中有“六禁”的规定,“六禁”之一“金禁”就是禁止“受金”。所谓“受金”,就是收受贿 路。战国后期,商鞅入秦变法,变《法经》的“六法”为“六律”,并经不断的 补充、修改和完善而成为《秦律》。云梦出土的秦简中的《为吏之道》和《法律 同答》中均有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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