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环境罪立法构想】张宏伟.pdf

所在单位 法学院(本校填系、所):刑法学 专 业: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韩玉胜副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94年9月至97年7月 论文主题词
导言 人类要进步,必须发展经济,要健康地生存,就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环 境,然而,从严格意义上讲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往往是矛盾的。环境科学 家早已指出,人类在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明智的做法应是其活动必 须不超过两个界限:一是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原料,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 生增殖能力.二是排放到环境里的废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 自净能力。如果超过了这两个界限,就会打破生态系统的平衡,一方面造 成资源枯竭,一方面使环境质量恶化。西方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以牺牲 环境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其最终结果是,环境污染和破环加剧,生态平衡 失调,导致了水土流失,沙漠蔓延、气候变异、物种灭绝等一系列灾难性后 果,
一.国外的危害环境犯罪及其立法 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是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严重问题,各国纷纷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和解决,尤其强调运用刑罚手段来保护环境。但由于法律传 统及环境问题的不同特点,又使得各个国家对于环境的刑法保护采取了 各不相同的立法形式。为了加强我国刑法对环境的保护,不仅要研究我国 的环境问题和立法实际,还有必要考察国外的立法例及其动态,有所借 鉴,才能有所创新。(一)日本、联邦德国型 由于这两个国家同属成文法国家,因此将它们的立法例归为一类 1.日本 曾被称为“公害列岛”的日本,其环境立法在工业发达国家中具有典 型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