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刑法中空间效力范围的比较研究】王秀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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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法学院 专 业:刑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赵秉志教授 学习期限:93年8月至97年6 论文主题词:两岸刑法空间效力范围比较海峡两岸刑法中空间效力范围的比较研究 导言 刑法之空间效力,主要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的犯罪适用的 向题。空间效力的概念源启于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立法,而后逐渐为 世界各国所接受,并竞相仿效,各独立自主的国家,无不在刑法中对刑法的 空间效力范围问题作出规定。只是由于各国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 的差异,在解决刑法空间效力范围向题上所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概括起 来,大致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等。其中,属地原 则是空间效力适用的最基本的准则,它关系到一国的领土与主权,无论国际 法与国内法都十分注重这一原则,并以之作为国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基本 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第一章两岸刑法空间效力范围之概说 一、刑法空间效力范围之界定 刑法空间效力,即刑法适用的空间范围,解决的是一国刑法适用于什么 地方的犯罪以及适用于什么人犯罪的向题。犯罪发生于世界各地,但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并不能适用于发生在世界各地的犯罪。一国刑法必定有其自 己特定的适用范围,这个范围的确定尽管是一国主权范围的问题,但一国确 定本国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都不能不考虑到他国的主权,既要使犯罪都受 到应得的惩处,严密国际范围内追究犯罪的法网,又要使得各国履行各自惩 治犯罪的职责,避免发生法律适用上的空白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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