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郭泽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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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法学院(本校填系、所) 民商法 专:业:商法理论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赵中孚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94年9月至97年7月 论文主题词:票据权利取得引言 票据是商品经济长期发展的产物.而票据产生后,又极大地促进了商 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票据与人们经济活动的关 系更为密切,它不仅在一国境内适用,而且成为国际贸易交易中的重要手 段.马克思说,商品转化为货币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跌”。如果购买者的商 品需求与现实支付能力存在矛盾,商品的出售就不能实现。为了把商品的 让渡与货款的支付暂时分离,就必然产生基于商业信用的赊销与预付方 式,但是仅有挂帐性质的商业信用,对债权人是极为不利的,它既无到期 收款的保证,又无一张在到期前需求资金时可以把债权转让进行资金融 通的凭证。受让人或质权人仍取得其所有权或质权,其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及维 持占有之公信力。然而,善意取得的基础是商品交易活动,而交易本身就 是债权法的内容。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在票据关系中是真正的权利人,即债权人。虽然让与人让与的权利有瑕疵,但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 即成为真正债权人。因此,法律的立场是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利益。在票据 关系中,“尽管转让人的权利受其他权益的约束甚或转让人是一个根本没 有权利的人,而付过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可以获得完全的权利,而不受任何 权益的约束。”③1.善意取得与动产取得时效的关系 善意取得与动产取得时效也有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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