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法律制度研究】王利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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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法学院(本校填系、所):民商法 专 业:商法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赵中孚 教授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94年9月至96年12月 论文主题词:保险代位前言 现实生活中,时时处处存在着风险,有风险就有经济损失的可能,就 有个负担问题。经济损失可以由受损失者自己负担(保留),也可以通过法 律手续转移负担,但无论是负担保留,还是转嫁给别人,都会导致某人的 经济困难。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合同安排,把个别损失分配给具有同 样损失集团的成员共同负担。这种损失的分散安排就是保险。保险的核心 在于风险的转移,但被保险人在受到保护的同时,不能借此作为牟利的手 段。在财产保险中,当被保险标的物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能 否向保险人取得赔偿,完全取决于该项导致损失的意外事故是否在保险 单的承保范围以内。万元。从此时起,丙公司有权在所赔付的二十五万元人民币范围内代位甲 公司向乙请求赔偿.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代位权的核心。1877年,英国法官凯恩斯在辛普森 诉汤姆森一案中,将代位求偿权定义为建立在这样一条法律原则上的权 利,即“当一人协定向另一人进行赔偿,在前者充分履行赔偿后,就有权继 承被赔偿人可能为保护自己不受损失,或为使自己从损失中得到赔偿而 采取的所有方式方法”。①代位求偿权不仅具有赔偿程序及以被保险人或 保险人以其自已的名义向第三人追索赔偿的特点,也还适用于共同海损 的分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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