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董事之民事责任】姜宇.pdf

所在单位 法学院(本校填系、所):专 民 法 学 业:商 法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赵中孚 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94年9川至97年7川
前言 自从产生公司这样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以来,公司的经营管理结构,经历 指的是除法律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属于股东会的权力外,公司内外事务的决 策及执行的权力,均集中于董事会的一种公司治理制度。随着董事会经营管 理权限的极巨扩大,无论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提出了加强董事会义务,扩张 董事会责任的要求。因为,权利与义务如影随形,在扩张权利的同时,若不 同时强化与其相应的义务及法律责任,权利就有被滥用的可能。世界各国的 公司法都对此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由于我国的公司改革刚刚起步,实践中 和理论中存在的问题很多,因而探讨此问题更具有紧迫性。
外代表公司的负责人,诸如,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执行董事、一 般董事,以及其他实际处于董事地位,而并不叫作董事的任何人.为了明确董事的的概念,还有必要将董事与董事会和经理加以区分,在 人们的观念中,最易于将董事与这两者混淆。①董事与董事会。董事是董事会的组成分子,董事一般须通过董事会这 种集体机关来行使其权力。董事会作为会议体机关,其决定本身没法自已实 施,还是必须由董事个人来具体执行。董事与董事会的区别可以通过对董事 和董事会职权的划分得出一些结论。各国在立法上,对于两者的职权均作了 严格的区分。董事会的职权是董事会这个会议体的职权,不是董事个人的职 权,因而不能由董事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