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研究】张晓军.pdf

债 教授 7月 法学院 民商法 物权 王利明 94年9月至97年 保证研究 业: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论文主题词:专
保证责任研究 一、引言 担保作为履行债的保证有着十分久远的历史,但担保真正成为一项法律 制度,成为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 逐步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债的担保制度是深深植根于商品经济之中的,没 有商品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就没有债的担保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的民事、经济活动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维护,债务人的债务 能否得到切实履行,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商品流通和资 金融通的命运。因此,没有一个良好的担保法律制度,要建立发达的商品经济 担保在民法理论上主要分为两大类: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当然,也有称 作对人担保与对物担保的。
一3一 种法律关系的结合。一般的说到保证关系时,通常仅指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 笔者亦认为一般应以狭义角度来看待保证关系,而不能看作广义的保证 关系。因为:正确区分狭义与广义保证关系才能解释保证责任的从属性。保 证合同属于从合同,基于此产生的保证责任具有从属性,这是不争的事实。如 果从广义角度来理解保证关系,就不能清楚地显示出保证责任的从属性,因为 此时保证合同关系与其他两种关系混杂在一起,是整个保证关系的一部分了.正确区分狭义与广义保证关系才能说明保证责任的无偿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