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立法】武学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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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立法 目录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立法的概念、性质第二节行政立法的表现形式及其效力第三节行政立法的发展历史和原因第二章行政立法体制第一节行政立法权的结构模式第二节行政立法权的主体第三节行政立法权的运作方式第四节行政立法的内容第三章行政立法的程序控制第一节设置行政立法程序的原则第二节西方国家行政立法程序介绍第三节中国行政立法程序展望第四章监督行政立法 第一节监督行政立法的意义第二节行政立法合宪性监督第三节行政立法合法政法规为裁判依据,而以各类规章为参照。然而在我国,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除了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还有国务院发布的各种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依 授权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作的解释性文件.甚至也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法规范,因 此,上述行政立法的定义似过狭窄.笔者认为,在行政法学中,行政立法概念的实质含义应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有 限制的、从属性的立法权,制定社会一般行为规则的行为。在动态意义上这个定义有 三层含义:①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作为行政法 学的范畴,行政立法关系主体的一方只能是行政机关而非其它国家机关。权”标准。如果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时:①超出授权法的范围或不符合授权法的 目的.②没有考虑必须考虑的因素或所考虑的因素与法规要达到的目的没有合理的联 系.便构成专横、任性和滥用自由裁量权而会被法院撤销。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受理撤 销行政条例的诉讼时,以无权限、滥用权力、违法三个准则为由,撤销行政条例。我 国虽无西方式的司法审查制度,但是“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是一条宪法原则,如果行政立法违反国家法律,将受到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 关的追究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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