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体论]张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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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法本体论
类别
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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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体论】张钢成.pdf目录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与法律的概念的观点 前苏联和我国法学家关于法与法律的概念的论述 经济关系的本源性与法现象的相对独立性 分析主义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关于法的实体的思想 第一节法与法律之语源学解释 第二节西方法学家关于法与法律概念的论述 第五节法与法律的一般定义 第一节关于法的本体的诸学说 第二节法的本体是社会的经济关系 第四节法本体的存在方式一—利益关系 第一节法的本质的概念和方法 法的实体的概念 法的实体构成和特征 正当化、合法化 合法化的内化一法的内核的生成 违法与法律责任 导言 第一章法与法律的概念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二章法的本体 第三节 第三章法的本质 第二节法的本质 第四章法的本体的存在,是本源性的、本然性的存在,它不是由人的直接认识到的存在,而是 通过反思才能把握的存在。因此,具体事物的存在是某一部门科学进行实征研究的对象,第四,本体是不能定义的。因为,本体是大全世界的存在本身,不可能找到比它更 第五,本体是Being(存在)本身。Being不是宾词,不是客体,而是存在本身。它 本体论,就是关于事物存在的终极根据的学说。法本体论,就是关于法现象的存在 如前所述,本体是大全,是不能用形式逻辑的方法下定义的。然而,本体又是必须 由本体论者加以解释和描述的。由于没有与本体平行的概念,历此,只能通过较本体低 一级的概念“本质”对本体进行南释和描述。的理解。法律规范、法的价值观念、司法行政过程都是法的现象。这些法现象与本体统 一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产关系总和之中。一方面,一定的社会物质生产关系决定着法的 内容和性质以及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另一方面,法现象又是法本体一一定的社会 物质生产关系的外化形态,体现和反映着社会物质生产关系的内在的、客观的要求。这 样一来,一方面法现象是法本体的显露,它不是脱离法本体的现象,而是本源性的现象.不是现象的存在,而是存在性的现象即本体性现象。另一方面,本体不是超验的理性、客 观精神、民族精神或上帝,而是还原为、显现为活生生的社会生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 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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