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郭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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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国际经济法 林毓辉教授 业:研究方向:国际投资、国际全融和国际技术转让法 学习期限:1993年9月至996年7月 论文主题词:产品责任法西方国家比较我国立法完善对策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专本文以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思想 为指导,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着重从立法角度研究西 方国家的产品责任法,旨在通过对欧美等发达国家产品贵任法的 归贵原则、适用范围、贵任形式、举证贵任、免责抗辩、时效以 及涉外产品责任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等有关问题进行纵向的历史 考察和横向的比较研究,并对我国产品贵任法的发展过程及其现 状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在借鉴西方国家科学的、有益的经验基 础上,就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提出具体设想与建议,以期 在我国尽快制定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系统、完整、严 九、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的若干意见和对策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是对产品责任法的贵任的单行法规,系统地将产品贵任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 第一,对主体范围中的责任主体作了确定。鉴于我国现行产 品贵任法只笼统规定了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为贵任主体而未明确 其具体范围的不足之处,认为在产品责任法中,宜分别生产者和 销售者等作出类似于如下具体明确的规定:①生产者,包括成品的 制造者或组装者、原材料的生产者、零部件的制造者。将名字、商标或其他识别特征标示在产品上以表明他就是产品的生产者的,该人也被视为生产者,而不管他是否实际生产了该产品。②销售 者,包括进口商、批发商和零售商。(3仓储者、运输者.第二、对客体范围中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作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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