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中国商业银行法若干问题的思考】张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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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伟基副受 业:货而银行学 研究方向:银:经学卡理 学习期限:13年川至0年)论文主题词:高银行有二银法(本校填素所):全 所在单位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专2、商业银行法各主体权利边界初始界定之效率性分析 1、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为权利本位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 2、权利本位符合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并为市场经济 1、权利本位作为法律原则在中国商业银行法中的贯彻 1、保护商业银行合法权益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所必需 2、保护商业银行合法权益为保护存款人利益所必需 3、保护商业银行合法权益为金融稳健运行,保护社会稳定所必 1、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律在保护商业银行合法权益上的努力和 3、商业银行法所创设的权利结构的效率性分析 三、中国商业银行法与权利本位 2、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二)权利本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需(三)中国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法的超前性 商业银行法的超前性主要指立法超前,属立法技术范畴.在人类进行制定(包括修改与废止)法的各种立法活动中,总要运 用某种或某些方法即“技术”。随着科学的发展,“技术”的含义逐 渐扩大,技术已被定义为人类改变或控制客观环境的手段或活动。鉴 于此,对立法技术也应从广义上理解,所谓立法技术就是人们在立法 实践中形成的方法、技巧的总和,是由若干要素所组成的有机的整体.立法技术的总的意义在于“快”立“好”法。因为,无论是确认抑或 确立某种社会关系的立法,都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社会生活条件,这 种立法有时把这些条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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