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度监管与巴塞尔协议]康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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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资本充足度监管与巴塞尔协议
类别
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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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度监管与巴塞尔协议】康会.pdf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业:国际经济法 专 研究方向:围际投法国际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 王益英教授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川至年月 该东完民度监管巴塞尔协议 沦文主题词前言 从世界范围来看,资本充足度监管是金融监管的新课题和新领域。由于资本 充足度监管在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中的突出作用,又加之其在监 管方式上体现了现代金融监管上的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监管当局外部监督相结 合的特点,所以,自本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其金融机构 的资本充足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初步建立起了各自的资本充足度监管体系①.尤其是1988年7月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 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以后,资本充足度监管更成为一 种普遍的国际化趋势,并呈现出统一监管的特点,据有关资料统计②,仅截止到 1993年初,已有1要用于银行日常经营方面的需要.四是未分配利润,指银行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 利润或待分配的利润。换言之,资本充足度中的“资本”与所有者权益在金额上都 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实缴资本)加上银行自开办以来所累积的利润,也就是 银行的资产总额扣除了全部负债的余额①.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从所有者权益的角度来认识资本充足度中“资本”的范 围也不是十分精确的。实际上,在银行管理中,为了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清偿能 力,管理当局对银行资本的定义和资本在会计上的定义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 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管理当局在计算资本金时把某些债务也包括在内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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