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仲裁规则与中国仲裁规则的比较研究】段莉莉.pdf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法律系 专 业:国经济法 国际高事件制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王益英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1994年4月至1996年6月 论文主题词:两国件载规则的比较研究
瑞典仲裁规则与中国仲裁规则的比较 旱台 起施行。根据仲裁法第73条的规定,中国国际商会需要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修订1994年3月17日发布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规则》。为了修订好仲裁规则,推动涉外仲裁进一步实现现代化和国际化,适应世界经济向全球化和区域化发展的要求,我们除认真总结自已的经验外,还应该借鉴西方一些国家的经验,特别是在世界各国仲裁立法中有典型性和代 表性国家的经验。为此,现将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以下简称瑞典 规则)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中国规则)作一粗 略对比,以供修改我国仲裁规则时参考。
会议记录各一份交瑞典仲裁院归档,以便瑞典仲裁院对仲裁庭办案质量和执行 规则的情况有所了解.总的来讲,1988年瑞典规则保持了1976年瑞典规则的基本结构,新增的条 款和经过修订的条款比较成功地使得1988年瑞典规则更为全面和易于接受.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不断发展,在这方面发生的争议越来越多,国际 经济贸易合同订明在瑞典仲裁的日益增多。这是因为,一方面瑞典是中立国,按 其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能够比较公平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另一方面,该国的仲裁机构能够有效地行使其职能,办案比较迅速、及时和公 正。因此,在实践中逐步赢得了国际信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