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及其评价】尹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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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9年 月至 强制性、自由选择 法学院 国际法 国际公法年 位 业:指导教师或推荐程晓霞 限:词:所在单(本校填系、所):研究方向: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 论文主题 专导言 历时十年之久,共召开了十一期会议,先后有160多个国家参与起草 和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了。在总结 原有的海洋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新的海洋公约法对海洋领域各个方面都 作出了规定,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建立了新的世界海洋秩序。《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的通过与生效,将给海洋秩序带来巨大的变革,并将有力地推动 国际法的发展。前联合国秘书长德奎利亚尔曾说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争端解决制度是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支 柱之一,是公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这个体系中,包含了以往所有的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同时,又确立了一种普遍性的争端解决程序。洋法会议及其下设的总务委员会、三个主要委员会、起草委员会和全权 自海底委员会1971年根据联大决议负责为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筹备 工作以来,争端的解决问题便引起各国的重视。历年来各国向海底委员会 和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第一、二期会议提出的涉及解决争端的提案共有二 十项。提案中涉及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规定,解决争端的程序,解决争端 的机构等。由于许多建议都附在有关国际海底和渔业条款草案中,因此主 要是涉及解决国际海底问题和渔业问题的争端,而且大都是不完整的.从1974年第二期海洋法会议谈判在加拉加斯开始起,绝大多数参加 者就认识到:一个内容广泛而又被普遍接受的海洋法公约将不能彻底解 决所有的海洋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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