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执行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研究 - 张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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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94月厘967月 法学院 国际法 国际公法 程晓霞 协定研究 业: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论文主题词:专序言 1994年7月28日,联合国大会第48届会议续会以121票赞 成、7票弃权、零票反对通过了《关于执行!982年12月10日(海 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包括中、美、英、法在内的41个国家和欧共体的代表签署了协定。绝大多数国家对协定的 通过表示了满意和欢迎,南丹大使在代表共同提案国介绍协定时指出,协 定“将在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中树起另一块里程碑”,美国代表在 发言中称协定是“联合国和多边外交的一项伟大的成就”,(3中国也对协 定作了积极的评价,表示赞成其通过。协定是在什么背景下产生的,它与 公约第十一部分到底有哪些不同,协定的通过具有什么意义?公约建立的国际海底开采制度是以下列三个假设为前提的:公 约一旦生效,深海底的商业性开采就会开始.在可预知的未来,唯 一具有商业开采价值的矿物资源是锰结核.只有国际海底区域存在 锰结核。从经济、科学和技术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后,才证明这三个假设都 是错误的。(7据海底等委会技术专家组的预测,由于各种不可估量的因 素,商业生产开始的确切时间目前尚难确定。一般地说,一个国家或公司 从完成海底采矿的初步勘探、运输和加工技术到准备好应用于商业开采的 全过程,至少需要八到十年时间,然后,还需要很长时间进行商业性生产 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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