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康恭舜.pdf

业:经济法 研究方向:企业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刘文华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史际春副教授 学习期限:九二年九月至九六年六月 论文主题词:企业产权产权法律 人姓名职称 专
关于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 康恭舜 前盲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 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 企业改革的根本方向。这是在总结了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建设,特别是 我国近五十年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伟大实践的经验教训之后得出的必 然结论。现代企业制度以企业法人产权独立运作为基本特征。作为一 种法律制度,企业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是在社会生产力 发展和商品经济发育过程中摸索形成的,是人类共同的企业管理经验 的法律化形式。因此,《决定》第四条把“产权关系明晰”列为以公 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五个基本特征之首(注1)。
2、一种财产权说。认为产权是一种财产权。持这种观点的同志 也给产权下了一个定义:“产权:一种财产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所 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债权、继承 权和知识产权等,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占用、支配、流通和分配关 系的法律表现,可分为原始产权和法人产权等。”(注4)这种观点 有些矛盾:产权既然“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 识产权等”一这已经包括了“财产权”的全部内涵,怎么会是“一 种财产权”呢?而且,把继承权与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并列,作为 财产权的一类的观点值得商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