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适用的行政形式】黄桂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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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法学理论 法社会学 朱景文教授 业: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论文主题词:专序言 在我们所学的法理学教科书中,以往对法的实施和法的适用的研究主 要侧重于司法适用,对法的适用的其他形式几乎没有系统的专门的论述.鉴于当前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各国行政权力都有不断扩大的趋向。西方传 统的三权分立学说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与司法在很多领域有互 相交叉的现象。我国由于历史和国情的特点,行政主体适用法的活动有不 同于其他国家的独到之处,不能筒单地套用外国的理论来研究这个问题.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的陆续出台,表明我国在注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迈出了可喜的 一步。行政适用的主要特点有三个:第一,行政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 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授权非行 政机关的组织一卫生防疫站对传播传染病源的行为有查处的权力。第 二,行政适用只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基于行政职权所实施 司法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投权的专门组织运用法律处理诉讼 案件和非讼事件的活动。在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司法 机关,并且法律授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部分司 法之职能。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适用仪指法院进行的法律行为。而在我 国,司法适用的主体包括司法机关及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这是司法适用 的第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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