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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
- 论破产和解程序
- 类别
- 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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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和解程序】阎新建.pdf企业公司法 史际春副战受 业:经济法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法律系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论文主题词:专论破产和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简称《破产法》)实施以来,为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建立市场竞争机制,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 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破产法》实施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也让人深思.主要问题是:破产小型企业多,大中型企业少.破产集体企业多,国有企 业少.符合破产界限的企业多,实际按破产处理的企业少.有关部门指定 企业破产的多,债权人或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的少.未试行《破产法》的 地区多,已试行《破产法》的地区少。这些问题的出现,使《破产法》的 实施与当初的立法设想相距甚远。法及所提供的担保方法为和解的要约,代表法定多数债权额和法定数的债 权人的同意,为和解的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约成立,对那些即使 不同意的少数债权人也有约束力。和解程序属于非诉讼事件。由于和解程 序没有确定债权及执行的效力,只不过其开始、进行以至终结,都要由法 院参预并加以监督,认可和解的裁定有使和解生效的效力,当事人间因和 解生效而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所以和解程序在性质上应属于非诉讼事件.把和解作为程序看待更为合适,它有个开始、进行和终结的过程,债 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和解程序进行的结果,它更具有实休法上 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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