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 - 彭杨.pdf

教授 业:宪法学 张正钊 学习期限:93年9月至96年7月 论文主题词:行政诉讼直接影响第三八(本校填系、所):法学院 研究方向:行政法 所在单位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专
导言 行政诉讼,是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的产物,也是一个国家实行民主政 治、健全法制的重要环节。十余年来,对行政诉讼制度的研究,一直是行 第三人制度,是一项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诉讼制度,脱胎于民事诉讼的 行政诉讼,在第三人制度上,有着其自身的一系列特点,丰富的行政诉讼 实践又提出了诸多有关第三人的问题.但对这些问题,目前,在理论上尚 缺乏系统的研究,在立法上更没有明确的规定.于是,这些有关第三人制 度的众多分歧,日益困绕着行政审判实践、防碍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解 决这些实践中提出的理论问题,便成了当前行政诉讼实践的迫切需要。因 此,从理论上加强对第三人制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事人,而是如同共同诉讼人,能够进行各种诉讼行为(行政机关作第三人 除外)。对行政机关作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日本行政诉讼法规定,法 院认为有必要让其他行政机关参加诉讼时,根据当事人或行政机关的申请 以及依职权,可决定让其参加诉讼,这里,行政机关的参加诉讼,完全是 为了提供诉讼材料,以便法院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其起着帮手的辅助 我国的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而参加到业已开始的诉讼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利害关系”首先,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法院维持、撤销还是变更,将直接影响到该利害关系人对法定权利的享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