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两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比较研究】金永哲.pdf

所在单位:法学院(本校填系、所):刑法 专 业: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赵秉志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1994年9月4996:7月 论六主题词:中韩两国共同犯罪比较研究
前言 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与个人单独犯罪相比,它对国 家或公民的利益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因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便于同这种犯罪现象作斗争,世界各国刑法理论及刑事立法莫不 对之予以极大的关注和重视.中韩两国是隔海相望的近邻,但由于两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形成各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 度,这种差异必然反映到两国对共同犯罪问题的立法、司法及理论见 解上.笔者认为,鉴于中韩两国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内容有所不同,以 中韩两国共同犯罪的立法内容为主进行比较研究,至少具有以下几点 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通过比较研究两国有关共同犯罪的制度,可以明确两国有
共同犯罪的概念 韩国刑法所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概念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人能 够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称为任意的共犯)。(注1) 根据韩国刑法的规定共犯有共同正犯(第30条)、教喷犯(第31条)、从 犯(第32条)三个种类。类似共犯的还有必要的共犯和同时犯,需要同 共犯加以区别.必要的共犯是指刑法规定只能由二人以上构成的犯罪。因此,这 种犯罪不可能由一人单独构成,而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为必要条件 的犯罪。因必要的共同犯罪由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从而对其不适用 刑法第30条及以下各条关于共犯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