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规章的若干问题】李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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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钢建副教授 业:宪法学 学习期限:93年9月至96年7月(本校填系、所):法律系 研究方向:行政法 论文主题词:行政规章 所在单位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专论行政规章的若干问题 由于我国行政管理的范围具广泛性,管理的事项具体、多变,又由于具体行 政行为具复杂性,我们很难通过一部法典全部囊括其行为标准,单靠现行比较抽 象的法律、法规是不足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所以,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为了更好地发挥各自的行政管理职能,在行政管理方 面都依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行政规章。故而,行政规章作为我国法 律体累中的一个董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 地位。一方面,行政规章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以更好地贯彻法律 和法规.另一方面,行政规章作为对法律和法规的补充,规范公民及组织的行为。就规章权限问题,人们进行了大量探索与思考,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和主张,根据说认为规章的制定必须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直接依据,如果法律法规 没有作出规定,那么也不得以规章加以规定。这种观点具体地还分宽、严两种主 张。宽者认为制定规章至少得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和基本精神为据.严 者则认为制定规章不仅要有原则依据,而且在具体法律,如适用范围、执法手段、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宪法和组织法对规章的制定就是这样要求的.并且,现代社会注重依法行政,任何行政行为都应有其合法依据,特别是在将规章的制 定视为一种行政立法活动时,要求就更严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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