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制履行】赵宗全.pdf

律系 即合识产机*郭身康叔授 业:— 学习期限:1991年9月至1996年7月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论文主题词:专
2g 2g*25(一)强制履行是债权人可供选择的救济方法 1、强制履行作为违约救济的基本原则已为历史所否定 2、强制履行作为债权人可供选择的救济方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二)对债权人选择强制履行的支持和尊重 1、在理论和宜传教育上确立强制履行在违约救济方法 3、有助于国际立法的统一 4、对债权人选择权的限制 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合同法的目标与取向 培育市场经济观念的需要(I)市场主体的义务责任观念(I)市场主体的协作观念(N)市场主体的诚信观念.
得其交易的实际标的.这种观点未明确指出法院强制债务人交付标的这个因素,不易 从强制履行的适用范围来看,亦可见各国法律及其理论赋予强制履行的含义也不 一致。在英美法系中,强制履行的命令的发布至少要受三项限制:即在赔偿金是一种 充分的补救手段时,或在义务的履行需要监督时,或在这种命令将迫使被告提供人身 劳务时,均不得发布这种命令。而关于强制债务人交付约定的金钱是否属于强制履行 问题,也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给付价金之诉既不属于强制履行之诉,也不属 于损害赔偿之诉?。另一种观点认为,强制履行有两种:在合同义务是交付金钱时,这 种补救就是给付价金之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