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技与美国版权法的发展兼谈合理使用原则与强制授权制度】邱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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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填系、所):法律系 业:国际经济法(在职人员填后者):郭寿康教授 学习期限:93年9月至96年7月 所在单位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论文主题词:专价值的影响及原作品的性质等因素,认为没有逾越合理的限度时,这种使用不构 成版权的侵害。合理使用原则给公众利用作品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一九七六 年版权法还扩充了一九零九年版权法第一节(e)所规定的强制授权制度,除原已 有的音乐作品的强制授权外,更增加下列三个项目,强制版权人提供他人利用:一、自动点唱机的演唱.二、有线电视传播.三、非营利性的公共广播,采用非 戏剧性的音乐、图画、雕刻及版画作品。强制授权制度一方面使公众能够利用有 关的作品,另一方面又使版权人能够获得一定收益。乙以同样的题材发行他的小说,并引用影片中的许多摄影镜头来充实小说的内容.这种使用显然难以认定为合理使用。但是如果被此的题材都是“肯尼迪总统遇刺 记”,影片是现场实况录像,那么此影片即是总统遇刺的重要根本资料,假如该 书描述当天发生意外的经过,为证明它的逼真度,作者当然需要引用影片中若干 由于合理使用原则欠缺固定不移的尺度,所以在美国版权法修正过程中,许 多人建议在新法明文将其加以确认,但最好是以最概括的用语加以定义,避免加 以精确的规定,以免因时间的流逝、科技的变革以及商业习惯的变迁发生僵化,经过多方探讨研究,美国一九七六年版权法在第一零七条对合理使用原则,第一零七条对专属权的限制: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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