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展行抗辩权的若干问题研究】畅瑞娜.pdf

月 物权、债(合同)制度 教授 至96年7 法学院 民法学 王利明 93年9 业: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论文主题词:专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若干问题研究 前言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特有的一项制度。依此制度,在合同履行中 当事人之任何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时,得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履行抗 辩权根植于双务合同的本质属性一当事人义务的牵联性,是公平理念与诚 以债权债务关系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两大类。双务合 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会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之双方当事人所负 的两项义务是互为依存、互为自的的,每一方负担的债务是另一方享有的债 权,每一方当事人既享有债权文负有债务,并且相互对待履行合同,以义务 的交换为自的。双务合同的这种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不可分离的关系,学说 上称为双务契约之牵联性。
双务合同的牵联性是双务合同的本质属性。双方当事人所负担之互相对 待给付的义务共同建构起双务合同,缺一不可。只有在双方都履行了合同义 务之后,合同的目的才能实现。也就是说,双方债务在契约之结构本质上,具有统一的目的,即所谓“均整价值”,“此种目的的利益均整存在,而成 为一种整合之状态,苟有一方之债务由于不法或其他事由而不存在时,他方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基础就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联性,具体说来即双务 合同履行上的牵联性。既然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相互依存,且具有同一的目的,那么原则上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