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兼论优先受偿权】荣民.pdf

93年91至96年6月 赵中孚教授 业:民商法 文主题词:海商法船舶优先权 祈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法学院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专
责任限制制度的冲突和解决(二)不扣押船舶的可能性思考(三)船舶优先权制度与海事赔偿(四)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结语:参考书目 后记
一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有关规定的公约》,一是1967年《统一 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有关规定的国际公约》以及1993年《船舱 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国际公约》。其中前两个公约已经生效,但批 准和加入的国家并不多,世界主要航运国际均未参加其中任何一个 公约。由于各国的有关规定和差异太大,实难在短期内达到统一,从而影响到国际航运经济的发展,这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船舶优先权制度的设立,其自的在于保障特定的债权人的利益,使该债权人拥有的特定债权在法律规定的债务人可用于清偿该债务 的财产范围内能最大限度地得到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