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持有犯】王立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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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中国刑法 陈兴良教授 业:所在单位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论文主题词:专论持有犯 一、导言 持有犯罪,是一种在构成要件和证明责任上独具特点的犯罪.此类犯罪,常见于英美法系的刑事法律中,如美国、英国、加拿 大等国的刑法条文中,均有关于持有犯的规定。在我国持有犯罪 规定得较少,刑法第163条规定的“私藏枪支、弹药罪”被认为 一个(也是刑法典中仅有的一个)持有犯的罪名。根据该条文 的规定,行为人不论是接受赠与的,还是捡来的,只要私自持 有、隐藏枪支、弹药的,即构成本罪。由于刑法中只规定了这一个有关持有犯的罪名,况且此罪名在叙述上与持有犯还有差别,即不属于典型的持有犯罪,因此,自1980年初刑法颁行后,此类 犯罪未能引起我国刑法学界的关注,对此研究也微乎其微。其次,设立持有犯的罪名,可以惩罚早期的预备行为,以防 止严重犯罪的发生。事实上,我国对于枪支、弹药、爆炸物品、部分刀具、毒品及其他违禁物品的管制是比较严格的,国家及有 关部门为此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 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均规定,任何未经合法手续批准而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或者毒品的行为,都是非法行为,都应受到行政处罚.但是,当前不少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是非法持有管制物品而又实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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