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纠纷的连带责任】佟利建.pdf

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经济法学 专 业:研究方向:经济法基础理论与合同法、民法通则 关方伟到教授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宋金波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月至 月 论文主题词:经济纠纷中的连带责任
序言 经济纠纷中的连带责任是近年来产生的新概念,它是 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细化而产生和发 展的.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纠纷案件成翻论倍的增长,全国从1983年收一审经济纠纷案件44080件到1993年增至 894410件,增长了20倍。在理论界对经济纠纷中的连带责 任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注意和研究,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 责任的适用也较混乱。如对担保中的连带责任、委托代理 的连带责任、主管机关的连带责任、侵权及特殊侵权中 1连带责任等,在适用连带责任时对主体的认定及连带责 的性质、适用范围没有十分清楚的界定。因此,使一些 不该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承担了连带责任,该承担的反尔 没有承担。
于商品交换的安全迅速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有利于开 放搞活改善投资环境。经济纠纷中的连带责任与单独责任、共同责任、无限责任有着重要的区别,但又与共同责任、无限责任部分相容,其特征是:第一、经济纠纷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共同责任,但不等 于共同责任,它不包含共同责任中的按份责任。只有没有 确定份额的共同共有或没有约定份额的或份额不明共同之 债的当事人,才对向他方清偿负有连带责任.第二、经济纠纷的连带责任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连 带责任必须与当然责任人相联而存在,使责任方是二人以 上这是连带责任的主要标志。如果责任方只有一人,则属 于单独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