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上过失责任论兼论对民事责任制度的一点看法】张双根.pdf

法学 院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民 法 专 业:民 法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龙默飞付寂援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二年月至年 论文主题词:(3-5个)
缔约上过失责任论 一兼谈对民事责任制度的一点看法 第一部分绪论 人类为谋求自身生存与发展,于协调互助之同时,又不免彼此摩擦,产生权益纠纷,导致损 害发生。而在“有损害则应有赔偿”之原则下,民法为熨平此社会“创伤”,设置损害赔偿之债制 度,赋予受害人以损害赔偿请求权,向有过责依法或依约定应负赔偿责任之侵害人请求赔偿.依通说,损害赔偿之债之产生得有四种:侵权行为.债务(契约)不履行.契约之约 定(如保险契约).法律之特别规定(如不动产相邻之通行权关系中,因通行而造成相邻人损 失者,应支付偿金者是)。
上。故以此题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笔者虽有心欲有所创见,但一来才力所限,学植未深,二来因 不通德文,对是项在德国法最称发达之制度的能利用、参考之资料非常有限,其命运终脱不了 窠白,只能以我国台湾学者所研究的德国法的资料与成果之介绍为侧重,力图能在对现行民事 责任制度体系进行检讨之基础上,提出管见,期能较完整地把握我国法上应建立之缔约上过失 责任制度.第二部分现行民事责任制度之检讨 一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之提出 一、依立体化的义务体系结构对民事责任制度的重塑 民事责任,依通说,乃指对他人之权利或利益,不法地加以侵害时,在民事法律上使加害人 处于受制裁或不利益之地位,换言之,民事责任即为因违反义务而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