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监督制衡法律机制研究】吴胜春.pdf

沽学院 经济法学 经济法基础理论 刘文华教授 业:学习期限:9a年9月至95年2月 论文主题词:股防公司.
41、立法必须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 2、完善监事会职权行使方式及职权 四、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制衡(一)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会决议制度4?(二)大股东、小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中的相互 制衡问题引进累积投票制(三)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小股东对大股东的 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监督制衡机制不能矫枉过正5 3、增加规定检查人制度 三、经营阶层内部的分权与制衡(一)事会内部的分权制衡(二)董会和经理的分权制衡 直按诉权问题(四)对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 结语
关于股权的性质,大体有债权说、社员权说、所有权说三种 股权债权说所持者甚少。因为债权说难以解释股东入股的投 资行为与一般债权人购买债券在法律关系上的本质区别。更为重 要的是,股权债权说无法解释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与公司法人财 产权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的产权结构,无法解释股份有限公司内 股权社员权说是大陆法系股权性质的通说。社员权说起源于 德国,以后又经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19世纪后半叶,德国 学者Prenaud率先主张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股东为社员的社团法人,股东权就是股东因认缴公司资本的一部分而取得的相当于此份额 的社员权,是一种既非物权又非债权的特殊权利,并将股份确认 为“单一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