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立法及信托业务比较探讨】李婷.pdf

法学所 业:国际经济法 学习期限.
信托立法及信托业务比较操讨 信托业由来已久,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开展.各国信托立法虽不尽相同,但有不少国家的信托立法都日趋完 善。8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的我国信托业,为引进外资、促进 改革开放做出了巨大责献。进一步发展我国信托业务、尽快领 布信托法已成为我国金融业与金融立法的重要任务。所以,比 较分析各国及台湾地区的信托业务和信托立法,借鉴其中的有 益经验,劳必有利于我国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和信托立法的建立、一、信托和信托法概述 信托的字面舍义上是“信任”与“委托”。日本信托法第 一条对“信托”的定义是:“信托是把自已的财产交给别人,按照一定的目的委托管理和处理经济财产。
司或银行信托部办理,其资金来源是客户托管的资财(如现金、债券、股票等)、遗产、慈善基金和养老金等,投资途径主要 信托按服务对象可以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公司)信托.按信托的目的可分为营利性信托和公益信托。按信托关系发生 的基础可分为自由信托和法定信托。其中自由信托是基于委托 人与受托人之间的自田意志和共同协定而设立的.法定信托则 是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指定而设立的。按信托的受益对象可分 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在设定信托时,自益信托的受益人是 委托人自已.他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委托人本人以外的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