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立法构想】邹吉昌.pdf

【受贿罪的立法构想】邹吉昌.pdf

所在单位 本校填系、所:中是官地委政委 专 业:型学 研究方向:中网到法学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学习期限:94年月至94年10月 论文主题词:受晴主达构想(β-5个)(二)贿赂范围过于狭窄 eee(三)受贿的职务特征有失明确,易生歧义(四)“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构 成要件(三、刑事责任不尽合理、全面(一)过于强调受贿数额的作用(二)刑罚适用不够全面四、配套立法不够健全、协调第四章 完善篇:受贿罪的立法完善一、立法模式的评析与取舍二、完善受贿罪的具体构想(一)扩大贿赂范围(二)明确限定主体范围(三)规范职务行为的内涵1.受贿罪的立法构想 绪言 以权钱交易为典型特征的贿赂犯罪是公共权力腐败的主要 表现形式。综观古今中外发展史,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兴衰成 败,一方面取决于统治阶级是否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则 取决于统治阶级能否保持政治上的廉洁。正因如此,大凡一个有 所作为的执政者,无不从清除污吏、倡议廉政入手,以图巩固和 维护国家政权.而几乎每一个衰败王朝,无不是在腐败贪官的横 行下坍塌毁灭。: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由 于从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期间法律和秩序的 不健全,曾在新中国建立后一度达到最大限度抑制的贿赂犯罪 再度猖獗,以致在现代社会一切商业化浪潮的冲击和影响下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返回 下载地址!有问题:cuwen@foxmail.com(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