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立法构想】黄荣康.pdf

法学 专 业:刑法学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姜伟教援(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P4年.
第四章贪污罪的立法建议 一、修改完善贪污罪的几种观点 二、贪污罪的立法构想(一)保留贪污罪的意义(二)缩小贪污罪主体的范围(三)重新认识贪污罪的客体(四)梳理贪污罪与其他犯罪的罪刑关系(五)增设罚金刑和剥夺任职资格刑 结束语
防止腐败现象发生.提高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另一方面,根据 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完善贪污罪法律规定,稳、准、狠 地对贪污犯罪分子予以严厉的打击。只有坚决而准确地打击贪污犯 罪分子,才能起到震、抑制贪污犯罪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其他防范 手段的功能,达到预防和减少贪污犯罪的目的.然而,由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涌现出不少新的经济实体,各种 不同的所有权和经营方式互相结合,错综复杂,引起了对贪污罪主 客体认定上的困难,由于我国贪污罪刑事立法本身还不尽完善,导 致刑法理论界和司法部门对贪污罪构成要件理解不一致以及由此 带来适用法律的不平衡,使得有的贪污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应有惩 处,或者把其他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