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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
- 论义务先定法的义务权利关系再思考
- 类别
- 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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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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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义务先定法的义务权利关系再思考】张恒山.pdf目录 引言 第一章义务概念综述 一义务概念的来源 二义务概念的含义 三法律义务的含义.四义务与法律义务的分类.第二章法律义务与权利的价值内酒 一法律权利概念的含义 二法律义务与权利的价值内涵 第三章义务与权利的逻辑关系 一 义务与权利的逻辑关系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义务权利生成说 三马克思主义义务和权利、必然和自由关系说.第四章 史前社会的义务权利的关系 人类形成过程中的义务权利雏形划分,氏族社会的义务权利的关系.第五章阶级社会义务和权利的关系简述 一古代奴隶制国家成员的义务和权利的关系 二西欧封建制度中的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三资本主义法律的义务和权利的关系.2.从理论上研究法律中的总体上的义务和权利的关系,实际上与研究人类社会 生产生活中的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相关。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观点,在任何一个特定历史阶段中的特定社会中,与该历史阶段的既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相适应,人们相互间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这些构成一定的生产方式。既定的生产 方式的维持和运作,是满足人们衣、食、住、行等基本物质需要的前提,而人们的 行为自由又以这些基本物质需要得到满足为前提,这样,既定的生产方式的维护和 运作便成为对既定社会中人们行为自由的限制。般性行为规则在最初形成时,都是以道德规则和习惯规则的名义表现出来。这时,它们主要依靠人们的良心、道德义务感、习惯性思维或意识而被人们自觉遵守、和 依靠社会舆论作用于人们的差耻感、荣誉感而强制人们遵守。只是当国家产生后.国家以立法的方式将这些道德规则和习惯规则中的一部分加以明文规定、或在具体 司法中加以适用、并以国家强制力对违反这些行为规则的行为人加以惩罚或制裁时,这些道德规则或习惯规则才上升为法律规则,才获得有形的外在强制保障。这时,由于国家意志的作用和干预,法律规则在少数场合可能与既有的道德、习惯规则不 一致,但从总体上看,法律规则不能与产生于既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既定的一般社 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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