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吴吉远.pdf

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 前言 第一章、清代高度集权专制政体下的法制第一节、清代专制与法制的高度结合 一、专制与法制、法制与法治二、清代高度集权的专制需要完备的法制第二节、清代立法的完备性 一、从《大清律集解附例》到《大清律例》二、《清会典》、《清会典事例》、《六部处分则例》、《钦定台规》三、民族立法与省例第三节、清代司法的严密性 一、以政府为主体的司法结构二、职责严明的司法制度三、司法职能的延伸 第四节、清代地方司法的重要性第二章、清代州县政府的司法职能
前言 本篇博士论文的立意,在于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探讨清代地方各级政府的司法职能,即考察清代 地方政府的组成结构及其构成人员的司法职责、司法活动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以及社会各种政 治势力对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的影响。本选题是清代行政管理史或职管制度史、文官制度史与法制史 两个截面的结合同时,还存在行政区域、司法管辖的级别和类别、时间划限的选择问题,所以,在撰 写正文之前,有必要对研究的宗旨、方法、侧重加以说明和界定.任何民族,国家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组织形式的一整套统治机构相辅相成 的。政府按统治阶级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没有政府也就没有国家的存在,相反,有政府不一定都能 建立国家。
就在于对皇族宗室、旗人、少数民族地区的不同民族都有单独的立法和相异的司法制度,虽然其司 法管辖最终都要归于中央刑部,但其总汇于刑部之前的司法职能的体观毕竞与广大的直省各级地 方政府的司法职能有别。由于篇幅和精力有限,本文不得不有所侧重,对皇族宗室、旗人、少数民族 地区司法职能的研究只好留待以后去完成.笔者还想声明的一点是: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作为一个难度大、具有开拓性的史学 课题,我所能做的只是一次初步的尝试,更深入、细致的探讨,还有待今后继续努力。本文是借用其 他学科的理论、方法研究历史的一些粗浅心得,还望史学前辈及同仁多多批评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