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汽车交通事故丽任若干问题探讨】贾义杰.pdf

所在单位 年我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校填系、所):专 业:民法学 研究方向:债(合同)划设 指导教师或推荐 且到教授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刘素洋毅授 学习期限:39年3月至94年10月 论文主题词:文通事故责任(3-5个)
关于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若干问题探讨 导: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等机动车辆大量增加,伴随而来的汽车交通 事故,对人类的生分、财产的危害越米越严重。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世界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约有70万之多。美国、日本等汽车拥 有量较多的国家,每年都有数万人在交通事故中丧生。我国实行改革开 放以来.汽车等机动车辆迅速增加: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一九八七年,我国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人数为5,439人。一九九二年,全国共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28195起.死亡人数为58587人。一九九 三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42342起,死亡人数为63608 人。一九九四年一至十月份.
害赔偿问题对其他备部分则从简叙述 第一章: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和特点 第一节汽车交通事故的概念 汽车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因有关人员实施违 反遗路交通法规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故。在这里,“汽车”是机动车辆的代名询,不单指汽车,而是指包括汽车在内的一切 机动军辆,包括各种汽车、无轨电车、摩托车、电瓶车、铲车、轮胎式挖 掘机、拖拉机等。因此,有人认为汽车交通事故不确切,应称之为机动车 辆交通事故。在日本,则称之为自动车交通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