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商标专用权民事保护制度研究】杨和羲.pdf

业:中国制史 张希坡教授 研究方向:名湾法 学习期限:19P2年9月至9P5年7月 专: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在职人员填后者):论文主题词:(3-5个)
前言 商标者乃区别不同商品之标志也,商标专用权乃一项具有物权待征和对世性的无形民事 本世纪六十年代以后,我国台湾地区经济高速发展,岛内和对外贸易十分活跃、频繁,同时 仿冒他人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而生产假冒商品的活动也十分猫,落得“仿冒王国的恶 名。岛内经济的发展和进一步提升客观上要求重视保护商标专用权,台湾地区因非国际法主 体,不能参加保护商标专用权之国际公约、协定,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工业强国常对其施压,迫使 其保护本国之商标专用权和提高保护水平,台湾地区在内需外压之下,经过几十年之努力和发 据现台湾地区规定,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标章,对商标专用权给予民事、行政、刑事保 护.
民事保护制度产生深刻的不可逆转的影响,美、澳、日、英、法、德等经济强国颊频向台湾当局施 以美国为例,自1983年始台美增设“保护智慧财产权咨商会议”,从此,保护知识产权成为 台美双方谈判的主要议题。1983年至1992年台美知识产权谈判达30余次,1984年至1986年 谈判重点在商标专用权和专利保护,1985年台湾修正商标法年4月台美华盛顿谈判 中,美提出要台依巴黎公约内容签署保护知识产权之双边协定,1988年美国制定综合贸易法 案,1303特别有针对外国未保护其知识产权而定之内容。 